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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国内房产动态

广州拟强制监管二手房款

发布单位:信息部 发布时间:2013-06-03 07:30:14.0                点击数:350


  ■手续办妥后卖家才能拿到钱,买家不用再担心“付了款过不了户”

■由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具体负责监管,中介、银行不得额外收费


今后,广州市范围内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所涉交易资金应当全额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昨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发布了《关于全面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按此规定,二手房买卖资金要全额存入监管账户中,手续办妥才将房款将由监管账户转入卖家账号。

这样一来,买家将不用担心付了款却过不了户、中介挪用购房资金等事情发生。中介机构、监管银行不得收取交易双方当事人手续费。

从托管到监管

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

市房管局表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意见稿》,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与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下称:监管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开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管专用账户收存、划转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提现。监管的存量房交易资金不含办理存量房交易涉及的各项税费、手续费等。

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与交易登记部门、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换,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意见稿》要求,各房地产中介机构或执业人员必须主动告知并协助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手续,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

从贷款到登记

手续办妥后卖家才能拿钱

《意见稿》规定,买受人需办理银行贷款的,首期款及银行贷款均应存入专用账户进行监管。贷款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低于申请贷款额度时,差额部分买受人应当于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前,一次性存入专用账户。

监管银行收取买受人存入首期款,于《缴款通知书》上加盖印章,同时将收款电子信息传至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

在买受人办理完贷款手续,交易双方持《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后,经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核准,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向监管银行发出电子划转指令,监管银行根据电子划转指令1个工作日内将原贷款本息划转至出卖人还款账户中。

如果买受人为出卖人偿还原银行贷款本息的(俗称“赎契”),凭原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贷证明、《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等向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申请将部分存量房交易资金划入出卖人还款账号中。

从卖房到收款

一次性付款的可免监管

《意见稿》明确,凡买受人无需贷款的存量房交易,出卖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交易双方为亲属关系的,可以自行交付房价款。出卖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交易双方当事人为亲属关系的应当提供行政、司法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并由交易双方当事人签署自愿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确认书。

此外,通过拍卖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以及依据司法机关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可免于监管,凭生效的法律文书等资料向交易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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