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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讯
 

当前位置:二手房购房指南

二手房交易保证机构渐行渐近

发布单位:信息部 发布时间:2014-03-22 10:38:23.0                点击数:424

 

 两部委出台房地产经纪行业资金监管政策为了进一步整顿中介市场,建设部、央行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要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发展交易保证机构专门从事交易资金监管,以防止国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占压挪用交易资金、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赚取买卖差价的行为。沪上中介机构认为,资金监管政策的出台正是整顿房地产经纪行业混乱的根本。
    去年以来,全国发生了多起房地产经纪机构占压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侵害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恶性案件,为解决房地产经纪机构挪用交易资金问题,保证交易资金安全,《通知》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代收代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支付方式规定: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应当约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交付的条件和具体方式;确立了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资金划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支取现金;明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性质和属性;四是要求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
    在上海,二手房交易中有将近七成的纠纷与房款有关,原因就在于没有资金监管。汉宇地产总经理施宏睿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上海没有一个权威的机构进行资金监管,而且政策法规方面也没有规定资金应该存放在什么地方。所以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资金可以由买卖双方自行商议解决,也可以放在中介公司甚至中介公司业务员的私人账户里。由于没有资金监管,买卖双方发生纠纷的问题很多,中介公司卷款逃走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施宏睿认为,目前上海正在运营的二手房网上备案体系应该可以与资金监管系统联系在一起,这样二手房交易中的纠纷问题会大大减少,这也正是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目的。
    《通知》同时规定了三种禁止行为:一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赚取差价,也不得采取内部认购等手段营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误导和欺骗当事人;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未经核实或重复的房源信息,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保证信息与事实相符后,方可对外发布有关信息;三是不得泄露或利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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